嘉兴中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案,判赔500万元!
随着电商平台的迅猛发展,网店已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主要发生地之一,服装网店更是侵权“重灾区”。部分服装网店设计成迷,抄袭成瘾,各种套标卖款,各种“傍名牌”、“搭便车”的现象屡见不鲜。为了赚取快钱,有些商家甚至在他人知名商标前后添加文字,意图造成消费者的混淆。
日前,嘉兴中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,一审判决全额支持原告提出的500万元的赔偿诉请。一审判决后,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,判决已生效。
据了解,原告公司系第6486665号“地素”商标权利人,该注册商标有效期截止至2030年6月6日,核定使用在第25类-服装鞋帽等商品上。
该公司同时为“D∧ZZLE”、“d’zzit”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,2014年,第6486662号“D∧ZZLE”商标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。
被告高某是名为“某高端定制3店”网店的实际经营者,在未获得原告公司授权的情况下,在其生产的服装商品上使用“怡迪地素”字样,并宣称为“刘雯同款”、“周冬雨同款”。
经查,高某经营的网店中包含“地素”字样的商品累计销售金额为3101.4万余元。
原告公司认为,高某企图攀附其商标及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牟取不当利益,销售规模巨大且侵权情节严重,侵害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,故将高某遂诉至法院,要求高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。
嘉兴中院审理认为,“怡迪地素”完整包含了“地素”商标。鉴于原告“地素”商标在服装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,上述行为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,故应认定“怡迪地素”等标识与涉案“地素”商标构成近似。高某制造、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。
被告高某作为服装产品销售者,与原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。在刘雯、周冬雨为原告代言人的情况下,被告在服装上使用与“地素”近似商标的同时,以“刘雯同款”“周冬雨同款”进行宣传,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有某种联系,不当攀附原告商誉、欺骗消费者的主观故意明显,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。
最终,法院参考同行业平均利润率估算高某因侵权行为的实际获利,依法支持了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,判决被告高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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